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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道法民初字第00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2015)道法民初字第928号原告杨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吴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道法民初字第00928号原告杨X,女,1988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8********,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富塘乡XXXXX。被告吴X,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41987********,汉族,湖南省道县人,住道县宝珍街濂溪南路XXXX。本院于2015年7月6日受理原告杨X与被告吴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杨X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何尚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陈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