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邛崃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郑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邛崃民初字第637号原告郑某,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名山县。被告杨某某,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在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认识几个月就结婚,结婚后才发觉双方各自生活环境和生话理念格格不入,原、被告感情基础薄弱,且纠纷不断,被告心胸狭窄,经常无端对原告疑神疑鬼,诬赖原告出轨,原、被告之间长期吵嘴打架,根本无法共同生活。20XX年X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双方仍无法和解沟通,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决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杨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X月XX日在邛崃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XX年X月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双方仍无法和解沟通,一直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原、被告的身份信息,结婚证,(2014)邛崃民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书。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原告曾于20XX年X月向本院起诉离婚,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改善,双方至今仍分居生活。根据原、被告的婚姻现状,应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梁 兵人民陪审员 赵志立人民陪审员 吴 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