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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与北京盛世共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北京盛世共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2234号原告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崔村镇西辛峰村七区3号。法定代表人何炳,经理。被告北京盛世共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松兰堡村。法定代表人邹疆南。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与被告北京盛世共赢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川中联工贸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红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