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04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孟得泉与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得泉,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04152号申请执行人孟得泉,男,1986年2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XXX。申请执行人孟得泉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西民(商)初字第3070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欠款18290元。执行过程中,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孟得泉申请执行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孟得泉如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京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的义务。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宗富审 判 员 李树勇助理审判员 程中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