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徐招娣与被上诉人李思琴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招娣,李思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池民一终字第003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招娣,女,195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张月芝,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思琴,女,1963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委托代理人:熊晓珊,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徐招娣与被上诉人李思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徐招娣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徐招娣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招娣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徐招娣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 玮审判员 钱跟东审判员 杨似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