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凯执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田兴美、田兴芝申请执行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5)凯执字第19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凯执字第195号申请执行人田兴美。申请执行人田兴芝。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民终字第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兴美、田兴芝货款416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其中:本金200000.00元从2013年8月24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金200000.00元从2013年10月1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金16000.00从元2013年10月31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田兴美、田兴芝货款103613.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其中:本金39744.00元从2013年12月16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金12062.50元从2014年1月16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本金51806.50元从2014年7月1日计付至该笔本金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60.00元。按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1815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凯里市金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具体冻结金额详见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总额以其应履行上述义务为限。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祖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