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黄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吴某甲,女。被告黄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郭亚军,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吴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