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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2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甲,黄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2993号原告吴某甲,女。被告黄某甲,女。委托代理人郭亚军,宁乡县湘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甲诉被告黄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湖南吴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74元,减半收取637元,由原告吴某甲负担。审判员  胡昶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