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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恢执字第000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恢执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吴子亮,深圳市大族数控科技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付弼,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仲裁字第563号仲裁裁决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机械设备6轴数控机两台、2轴数控机两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金寨县德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6轴数控机两台、2轴数控机两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先武审判员  曹必祥审判员  沈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俞向军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金执字第00085-2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清,男,1978年3月11日生,安徽省金寨县人,住安徽省金寨县斑竹园镇街道竹园组。公民身份号码342426197803113218。被执行人: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号码341524000028911。法定代表人:张丽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明清与被执行人金寨县昊鑫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朱明清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金寨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金劳人仲案(2014)31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胡先武审判员曹必祥审判员沈杰二○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俞向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