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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孙作美与山东利民投资有限公司、钟道振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作美,山东利民投资有限公司,钟道振,XX州,苑立涛,王世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844号原告孙作美。被告山东利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道振。被告钟道振。被告XX州。被告苑立涛。被告王世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作美与被告山东利民投资有限公司、钟道振、XX州、苑立涛、王世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孙作美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作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作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25元,减半收取,保全费3202元,由原告孙作美负担。审判员  赵玉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允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