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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商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洪宇与李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宇,李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商初字第1264号原告:洪宇,现住双城市。被告:李茂林,现住双城市。原告洪宇与被告李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此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洪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茂林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洪宇诉称:2012年3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李茂林立即偿还欠款人民币60,0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茂林未出庭、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事实,在本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如下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情况;二、借据1份,用以证明2012年3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事实。三、证人关某某出庭作证,证明被告2012年3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至今未还款的事实。因被告李茂林未出庭,无法对原告所举的证据进行质证,本庭经合议庭合议分析认证如下:证据一系国家公安机关颁发的有效证件,能够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证据二系被告李茂林给原告出具的欠据,因被告未行驶抗辩权,可以认定被告于2012年3月17日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事实。证据三因证人不在场,也不知道欠据的真实性,故其不能证实被告欠款的事实,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可以证明原告所述事实,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三不能证明原告所证明的主张,为无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3月17日被告因做生意急需资金,从原告手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至今未还。基于上述证据和事实的分析与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茂林给原告洪宇出具欠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茂林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有悖法律规定,原告诉讼到法院,要求被告李茂林立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茂林偿还原告洪宇借款人民币6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00理费1,300.00元由被告李茂林负担,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赵俊桐人民陪审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于忠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万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