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翔执字第005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书侠、陈林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书侠,陈林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凤翔执字第00537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波峰,系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82号。委托代理人:何志军,男,汉族,系凤翔县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执行人冯书侠,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林科,男,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书侠、陈林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应执行借款27000元、受理费240元,申请执行费3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冯书侠、陈林科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4条法律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凤翔民初字第00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宇审 判 员 封军辉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