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吴某甲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126号原告:吴某,男,19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孟庆山,亳州市谯城区十八里法律服务是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长 冯占领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李从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段端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