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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1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玉清与张品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1217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何成军。被告张某乙,女,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第三人张某丙,男,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第三人张某丙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5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赵依拉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辰 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