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民一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一初字第798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黄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张一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沈庆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