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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常鼎民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湖南精为天粮油公司与湖南复润苹果专业合作社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精为天粮油有限公司,湖南复润苹果柚专业合作社,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鼎民保字第478号申请人湖南精为天粮油有限公司。地址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堰口村四组法定代表人彭长秀,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复润苹果柚专业合作社。地址常德市澧县复兴厂桃花园居委会三组北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枫,合作社经理。被申请人赵某某,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精为天粮油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复润苹果柚专业合作社、赵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复润苹果柚专业合作社在常德市澧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所享有的项目补贴款70万元。申请人并向本院提供在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堰口村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常鼎国用(2007)第1016号]一宗,作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复润苹果柚专业合作社在常德市澧县农业综合开发办所享有的项目补贴款70万元;二、查封湖南精为天粮油有限公司提供的座落在鼎城区石公桥镇三堰口村土地使用权[权属证号为:常鼎国用(2007)第1016号]一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小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一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