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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沿滩执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徐玉刚申请执行龚远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沿滩执字第238-1号申请执行人徐玉刚,男,汉族,1980年7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被执行人龚远洪,男,汉族,1977年12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沿滩民二初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龚远洪所有的比亚迪牌小型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查封、扣押;二、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二年,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查封、扣押期间停止办理一切产权过户手续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曾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学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