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原告柳素娥为与被告王双林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素娥,王双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1084号原告:柳素娥,女,196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王双林,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原告柳素娥为与被告王双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绍富独任审判,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经审理终结。原告柳素娥诉称:2012年被告将我家的塔吊租给他人,并将进场费1.1万元拿走。当年被告还将牛庄工地的吊车租赁费2万元取走,至今未给我,因此我诉至法院。本院认为,王双林的欠条是给翟孝柱出的,本案的原告应当是翟孝柱,以柳素娥的名义起诉被告王双林属于诉讼主体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柳素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返还原告柳素娥。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辛绍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