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15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宋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闫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河民初字第1580号原告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宋金杰,农民。被告闫某,农民。原告宋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6月6日同居生活,××××年××月补办结婚登记,2003年和2010年生育两个孩子。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双方性格差异很大,无法沟通,经常发生争执,被告曾于2014年10月份起诉离婚,当时原告念及家庭和孩子不同意离婚,希望能够和被告重归于好,但是事情并未如原告所想,至今原、被告未能和好,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子宋瑞影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分割共同财产,承担共同债务。被告闫某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农历6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长子宋瑞影,现随原告一起生活;××××年××月××日生育次子宋俊杰,现随被告一起生活。2014年11月被告曾起诉离婚,我院做出(2014)河民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未能和好。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民居信用社闫某名下的存款79578.5元,以及位于黎民居乡东化务村的宅基地一处以及电动三轮车一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闫某与被告宋某均同意离婚,准予离婚。二、婚生长子宋瑞影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子宋瑞杰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在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黎民居信用社闫某名下的存款79578.5元,其中53000元归原告宋某所有,剩余26578.5归被告闫某所有。其他共同财产被告自愿放弃,留给长子宋瑞影。其他事项双方互不再追究。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艾鸿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