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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涟行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XX与涟源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涟源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涟行初字第67号原告XX,农民,住涟源市。被告涟源市公安局,住所地涟源市石马山镇双河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永旭,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爱军,涟源市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李新丰,涟源市公安局荷塘派出所副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涟源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XX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且未规避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建成代理审判员  谭 琛人民陪审员  万 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