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知)初字第357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知)初字第3570号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北兴路东段2号1幢219室。法定代表人李志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诉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泰学天地教育咨询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刘 岭代理审判员 张 冬人民陪审员 杨尚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