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民初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张培文与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部恢复原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文,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部,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民委员会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初字第235号原告张培文,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委托代理人王志文,方正县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被告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部。负责人王祖华。委托代理人郭正哲,住方正县。第三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赵永芳,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任守为,住方正县。原告张培文诉被告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部、第三人方正县松南乡向阳村民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张培文起诉的被告即中铁十一局哈佳铁路项目部,既不是法人单位,亦不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其不具备被告的主体资格。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培文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原告张培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景阳审 判 员 李 想人民陪审员 杨郭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韩宇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