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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旭钦与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旭钦,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2847号原告:李旭钦,住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骆家辉,广东国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机构代码证号码19043042-2。法定代表人:张伟雄。案由: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受理原告李旭钦诉被告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以广州新穗巴士有限公司确认起诉广州市一汽巴士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需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旭钦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旭钦负担(已付)。审判员  范卫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有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