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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