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9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906号原告于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某某,现住图们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车国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明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