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与简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简文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法定代表人邓礼波,系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理事长。被告简文银。原告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以下简称“北坡资金协会”)与被告简文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雷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法定代表人邓礼波与被告简文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坡资金协会诉称,被告简文银于2012年2月26日在原告处借款10000元用于养殖,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都拒不偿还,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简文银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期内资金占用费600元、逾期资金占用费至还清本金之日止,同时由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被告简文银辩称,我对原告诉称的事实均无异议,欠的钱应该还,但因乡政府还欠我的钱,且本案借款属于扶贫资金,如果政府不还我的钱,我就不会还原告的借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6日,简文银在北坡资金协会处借款10000元用于发展山地鸡养殖,约定借款期限为九个月,即2012年2月26日至2012年11月26日,资金占用费按年占用率12%计算,逾期还款按年占用率的2倍计付超期资金占用费。截止目前,简文银仅支付了期内资金占用费300元,借款本金、尚欠的期内资金占用费600元及逾期资金占用费均未支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邓礼波居民身份证、简文银居民身份证、借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还款通知书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义务。被告以对他人享有到期债权为由拒绝履行本案债务,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权的真实性及与本案债务的关联性,故对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简文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城口县沿河乡北坡村村级互助资金协会借款本金10000元,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标准支付尚欠的期内资金占用费600元及自2012年11月27日至还清本金之日止的逾期资金占用费。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简文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并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及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仕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