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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王贤伦、李萍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王贤伦,李萍,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法定代表人:孙红英。被执行人王贤伦。被执行人李萍。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法定代表人:王贤伦。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仑商初字第0121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8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王贤伦、李萍、宁波市鄞州富雅彩印包装厂在(2015)甬仑执民字第174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067132.95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旗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杰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