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8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菊明与海翔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839-3号本院2015年8月7日对原告曹菊明与被告宜宾市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兴民初字第1839-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839-1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22、23行“用于投资购买宜宾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文县光明新城的编号为51152800102080029XXX”补正为“用于投资开发兴文县光明新城编号为5115280010280029XXX”及第二页第8、9行“用于投资购买宜宾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兴文县光明新城的编号为51152800102080029XXX”补正为“用于投资开发兴文县光明新城编号为5115280010280029XXX”审判长 向启波审判员 罗 强审判员 谢光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