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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执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2-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薛某的账户存款2400元,现已对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执字第0010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