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执字第001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高某甲与薛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甲,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执字第00102-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甲。法定代理人高某乙。被执行人薛某。本院在执行高某甲与薛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薛某的账户存款2400元,现已对付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高执字第00102号抚养费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代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