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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广秋与被执行人高长富、高永顺财产损害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广秋,高长富,高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128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秋,男,1950年6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高长富,男,198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英房子村。被执行人高永顺,男,194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英房子村***号。申请执行人周广秋与被执行人高长富、高永顺财产损害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9日作出(2013)南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长富、高永顺给付经济损失25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申请执行人周广秋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并于2015年7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高长富、高永顺已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南执字第001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廷卓审判员  黄 伟审判员  申贵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树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