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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东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尧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尧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张成军,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尧磊,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军诉被告尧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