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内东民初字第13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张成军与尧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军,尧磊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东民初字第1326号原告张成军,男,1962年2月2日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内江市东兴区。被告尧磊,男,1983年4月14日生,汉族,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成军诉被告尧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成军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成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