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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贾执字第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昌云与赵西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昌云,赵西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贾执字第1114号申请执行人曹昌云。被执行人赵西峰申请执行人曹昌云因与被执行人赵西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2014)贾民初字第161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西峰所有的银行存款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雷执行员 许平喜执行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柏 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