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陆某某与陈甲、陈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4978号原告陆某某。被告陈甲。被告陈乙。原告陆某某诉被告陈乙、陈甲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萍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某某、被告陈甲、陈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某某诉称,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原告系夫妻关系,生育被告陈甲及陈乙二人。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称翔殷路房屋)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某一人名下,系原告与其夫妻共同财产。2000年12月1日,被继承人陈某某报死亡,后该房由原告、被告陈乙及陈乙之子陈某共同居住。现原告要求继承翔殷路房屋内被继承人陈某某的产权份额。被告陈甲辩称,对原告诉请没有意见,同意分割遗产。被告陈乙辩称,因自己没有别的地方可以居住,也没有能力支付折价款,故不同意分割遗产。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原告系夫妻,生育被告陈乙及陈甲两人。陈某某于2000年12月1日报死亡,其父母均先于其死亡。翔殷路房屋产权于2000年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现由原告、被告陈乙及陈乙之子陈某居住。现原告诉至本院,作如上诉请。本院认为,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翔殷路房屋系被继承人陈某某与原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双方未对产权份额进行约定,而且在无其他相关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两人对该房各享有50%的产权份额,其中陈某某的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继承人陈某某生前未订立遗嘱,其遗留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原告及两被告作为被继承人陈某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遗产。现因原告及两被告对翔殷路房屋分割意见不一,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房屋由原告及两被告按份共有,具体份额由本院依法确定。为确保居住,同时减少矛盾,房屋按份共有后,居住情况维持现状为妥。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陆某某、被告陈甲及被告陈乙按份共有,其中原告陆某某享有六分之四产权、被告陈甲享有六分之一产权,被告陈乙享有六分之一产权;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所发生的费用由原告陆某某、被告陈甲及被告陈乙按份承担。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00元,由原告陆某某负担人民币5800元,被告陈甲负担人民币1450元,被告陈乙负担人民币14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杨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