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执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王文作诉李亚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作,李亚文,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建执字第200号申请执行人王文作,男,1976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执行人李亚文,男,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依安县平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依安县依安镇。法定代表人王志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2015)建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据以执行的(2015)建调确字第12号司法确认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法院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现申请人提出申请要求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建执字第2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陈 威审判员 段泽军审判员 黄俊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