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爱国、赵莹莹与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国,赵莹莹,黄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70-2号原告谢爱国,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原告赵莹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扣押黄亮陕D780**号哈飞牌小型桥车一辆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件已调处,黄亮履行了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亮的陕D780**号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