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谢爱国、赵莹莹与黄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爱国,赵莹莹,黄亮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武民初字第00370-2号原告谢爱国,男,汉族,陕西省长武县人。原告赵莹莹,女,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黄亮,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扣押黄亮陕D780**号哈飞牌小型桥车一辆的财产保全裁定。现因案件已调处,黄亮履行了义务,原告申请撤回诉讼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黄亮的陕D780**号哈飞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航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