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高新执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潘立德诉闫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立德,闫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高新执字第344号申请执行人潘立德,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刘漫,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闫惠萍,女,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五采油厂三矿员工。原告潘立德诉被告闫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立德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闫惠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潘立德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庆高新民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者他条件成就的,申请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调解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林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