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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四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德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诉讼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秀兰,王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兵四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庞秀兰,女,194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德峰,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2015年6月30日,被执行人王德峰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秀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德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德峰属外来务工人员,无财产、无存款、无其他经济来源,且正在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庞秀兰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王德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第四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庞秀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秀兰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庆平审判员  黄 健审判员  尹甲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林愈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