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执字第026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王振孝与王振良、王宇、王家进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孝,王振良,王宇,王家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埇执字第02618-1号申请执行人:王振孝。被执行人:王振良。被执行人:王宇。被执行人:王家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宿中民三终字第00272号,于2015年8月5日向王振良、王宇、王家进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振良在金融机构存款1006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 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广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