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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唐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唐世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8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渝西大道中段968号,组织机构代码90379476-1。负责人杜江,行长。被告唐世兰,女,1964年5月27日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与被告唐世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唐世兰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永川支行负担。审 判 长  陈传飞代理审判员  龙定美人民陪审员  程高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隆航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