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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孟刚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孟刚,陈玮红,山东荣威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364-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陈焕德,行长。被执行人孟刚,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经理,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陈玮红,女,196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莱芜市被执行人山东荣威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承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芜市钢城区黄庄镇柿子峪村。法定代表人孟刚,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孟刚、陈玮红、山东荣威担保有限公司、山东佳和线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房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房产在短时间内无法变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市商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晓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