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33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陈振良与许江春、许丽明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良,许江春,许丽明,漳州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海市第六中学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3309号原告陈振良,男,1961年6月12日出��,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委托代理人白宝聪,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志伟,福建明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许江春,男,50岁,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许丽明,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被告漳州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9号鑫荣小区36懂3310室。法定代表人曾旭如,经理。被告龙海市第六中学,住所地龙海市九湖镇蔡坂村。法定代表人张长乐,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振良与被告许江春、许丽明、漳州龙达混凝土有限公司、龙海市第六中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将另案主张权利为由,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将另案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振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减半收取5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丽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桂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