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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2837号原告:江某,女,汉族,1992年10月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叶林凯,男,汉族,1989年3月25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淝河乡太平村中郢组5号,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8903255315。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与被告叶林凯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又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