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7-01-19
案件名称
王江波与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江波,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675号原告王江波,男,汉族,1979年9月1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张彬,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和泰然大道交汇处绿景纪元大厦55层A1单元。法定代表人黄敬舒原告王江波诉被告正兴隆房地产(深圳)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二○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受理。但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没有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其起诉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王江波的起诉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长 杨 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