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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莫耀林与程荣永、李永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耀林,程荣永,李永胜,甘廷敏,陈杰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84号申请执行人莫耀林。被执行人程荣永。被执行人李永胜���被执行人甘廷敏。被执行人陈杰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莫耀林与被执行人程荣永、李永胜、甘廷敏、陈杰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达成和解,并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了全部义务,本案执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龙民初字第75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本案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华汉武审判员 甘 宇审判员 李海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钟嘉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