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三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马江南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马江南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三初字第00046号原告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靳朝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江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江南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江南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河北佰德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金良人民陪审员 张君华人民陪审员 樊广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素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