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程喜丰与姜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喜丰,姜振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鲅民一初字第00688号原告程喜丰,男,汉族,司机。被告姜振生,男,满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程喜丰诉被告姜振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姜振生的明确信息,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喜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