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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功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与陈恩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陈恩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区新环东路51号。法定代表人郑两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恩。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恩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中隆纸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司 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