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密执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李文贤与郭阳、郭兰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贤,郭阳,郭兰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密执字第13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文贤,女,汉族。被执行人郭阳,男,汉族。被执行人郭兰影,女,汉族。李文贤诉郭阳、郭兰影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密民一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阳、郭兰影银行存款233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军审 判 员  胡新朝代理审判员  李圣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司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