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张中与安徽华辉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中,安徽华辉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073号原告:张中,男,1965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XX胜,系原告张中姨表弟。被告:安徽华辉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费邦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宗应,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中诉被告安徽华辉塑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中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张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00元,由原告张中负担。审判员 雷英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海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