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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智霞与陈平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平寿,李智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一终字第00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平寿,男,汉族,1962年8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智霞,女,汉族,1955年5月2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上诉人陈平寿因与被上诉人李智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铜官民二初字第00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因陈平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陈平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范 道 云审 判 员 珠   容代理审判员 戴 瑞 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查瑛(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