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碑民初字第03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王善术与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局分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善术,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局分社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碑民初字第03752号原告:王善术,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铜川矿务局退休职工。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局分社,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22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善术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测绘局分社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善术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善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善术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善术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关玉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