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县商初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温贵绩、苏万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温贵绩,苏万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宣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县商初字第131号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张家口市宣化区西马道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41241-7。法定代表人李培兴,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翠香,系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岭子信用社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彦晨,系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沙岭子信用社职员。被告温贵绩,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深井镇东海儿洼村一街一排1号。被告苏万仁,男,1955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县洋河南镇安平东街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温贵绩、苏万仁保证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温贵绩、苏万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保全费1070元,两项合计2250元,由原告宣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刘启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 萍 来源:百度“”